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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會業務

Service

給付業務

農保生育給付

※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,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毋須檢附戶籍謄。

 

一、

請領資格:

 

 1.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 2.
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 3.
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。

【早產】定義:胎兒出生時體重500公克以上,少於2,500公克;或出生時妊娠週數在20週以上,少於37週。

【流產】定義:妊娠中止時,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,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。

二、

給付標準:

 

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 1.
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20,400
    元) 。
 2.
流產者 ,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 ( 10,200 
    元)。
 3.
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
三、

請領手續:

 

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本會保險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:
 1.
嬰兒出生證明書(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)及請領人印章、農
    會存摺。
 2.
流產、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
    明書。
 3.
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。(被保險人配
   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;尚未取得居留證
   者,可以護照影本替代。)
 4.
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
    保之情形,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
    名簿影本),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、分區或承租契約,如會員身
    份加保者,另再附本會會務股提供之會員證明資料。

四、

注意事項:

 

 1.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 2.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
    請領。
 3.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嬰兒出生之日或流產日應在父母之婚姻關係存續
   期間,方符合請領條件。
 4.農保被保險人配偶(妻)參加國保,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,被保險人(夫)
    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,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
   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,二者僅可擇一請
    領。
 5.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,而於同時參加農、勞保
   期間分娩;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
   參加農保期間分娩,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
   件時,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僅得擇一請領;惟女性勞保被保
   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,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
   生育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