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,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毋須檢附戶籍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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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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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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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2.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。 3.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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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早產】定義:胎兒出生時體重500公克以上,少於2,500公克;或出生時妊娠週數在20週以上,少於37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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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流產】定義:妊娠中止時,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,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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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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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標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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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 1.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20,400 元) 。 2.流產者 ,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( 10,200 元)。 3.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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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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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手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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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本會保險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: 1.嬰兒出生證明書(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)及請領人印章、農 會存摺。 2.流產、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 明書。 3.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。(被保險人配 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;尚未取得居留證 者,可以護照影本替代。) 4.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 保之情形,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 名簿影本),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、分區或承租契約,如會員身 份加保者,另再附本會會務股提供之會員證明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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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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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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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 2.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 請領。 3.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嬰兒出生之日或流產日應在父母之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,方符合請領條件。 4.農保被保險人配偶(妻)參加國保,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,被保險人(夫) 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,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 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,二者僅可擇一請 領。 5.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,而於同時參加農、勞保 期間分娩;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 參加農保期間分娩,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 件時,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僅得擇一請領;惟女性勞保被保 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,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 生育給付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