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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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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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如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,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,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,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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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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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標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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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 所定之障礙項目、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。 2.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 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 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、219個障礙項目、15 個障礙等級。最高為第1等級,給付1,200日,最低為第15等級, 給付30日,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,200元,換算1日為340 元,最高可給付408,000元,最低為10,200元。 (有關「農保身心 障礙給付標準」,請點選此處「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」下載, 或下拉至本頁下方「附件下載」 處下載檔案。) |
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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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手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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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本會保險部轉勞保局提出申請:
1.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(申請時本會提供)。 2.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(本會保險部或本會各分部索取), 被保險人索取專用診斷書,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,並於出具後5 日內由醫療院所逕寄勞保局,被保險人須將醫療院所填妥蓋章後 之『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 書』送至本會保險部轉送勞保局辦理。) 3.經醫學影像檢查者,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。 4.請領人印章及農會存摺 5.經農會查驗簽章之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 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 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),及加保農地之土地 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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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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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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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害或疾病,經治療後,身體遺存 永久障害者,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提出身心障礙給付 之申請,但器官喪失、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(例如:眼睛失明)應自 事實發生日起算2年請求權;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(例如:脾臟切 除),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算2年請求權;超過上述2年期 限,不予給付。 2.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,應以治療後,症狀固定, 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 具。 3.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,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,交由投保單位(本會 保險部向勞保局提出申請,以郵寄方式申請者,以原寄郵局郵戳為 準。(即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 當日為申請日,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。) 4.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,不得由遺屬或繼承 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。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, 不予身心障礙給付。 5.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農作能力,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,由勞保 局逕予退保。 6.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,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 心障礙程度加重、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 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,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 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。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 所核定之給付日數,應予扣除。 7.農保條例第37條第1項所稱同一部位,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 一者。同條例第2項所稱合計額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,指被保險人歷 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,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