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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會業務

Service

給付業務

農保身心障礙給付

一、

請領資格:

 

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如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,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,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,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。

二、

給付標準:

 

  1.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
    所定之障礙項目、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。
  2.
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
    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
    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、219個障礙項目、15
    個障礙等級。最高為第1等級,給付1,200日,最低為第15等級,
    給付30日,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,200元,換算1日為340
    元,最高可給付408,000元,最低為10,200元。 (有關「農保身心
    障礙給付標準」,請點選此處「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」下載,
    或下拉至本頁下方「附件下載」 處下載檔案。)

三、

請領手續:

 

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本會保險部轉勞保局提出申請:

  1.
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(申請時本會提供)。
  2.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(本會保險部或本會各分部索取),
    被保險人索取專用診斷書,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,並於出具後5
    日內由醫療院所逕寄勞保局,被保險人須將醫療院所填妥蓋章後
    之『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
    書』送至本會保險部轉送勞保局辦理。)
  3.經醫學影像檢查者,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。
  4.請領人印章及農會存摺
  5.經農會查驗簽章之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
    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
    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),及加保農地之土地
    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。

四 、

注意事項:

 

 1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害或疾病,經治療後,身體遺存
   永久障害者,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提出身心障礙給付
   之申請,但器官喪失、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(例如:眼睛失明)應自
   事實發生日起算2年請求權;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(例如:脾臟切
    除),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算2年請求權超過上述2年期
   限,不予給付。
 2.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,應以治療後,症狀固定,
   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
   具。
 3.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,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,交由投保單位(本會
   保險部向勞保局提出申請,以郵寄方式申請者,以原寄郵局郵戳為
    準。(即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
   當日為申請日,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。)
 4.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,不得由遺屬或繼承
   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。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
  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,
   不予身心障礙給付。
 5.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農作能力,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,由勞保
   局逕予退保。
 6.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,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
   心障礙程度加重、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
   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,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
   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。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
   所核定之給付日數,應予扣除。
 7.農保條例第37條第1項所稱同一部位,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
   一者。同條例第2項所稱合計額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,指被保險人歷
   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,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。

    

相關下載
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